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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监督检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04-19 点击5145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对全省(含厦门市,下同)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监督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4月15日起,对全省各类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逐台实施监督检验。未申报监督检验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开工告知。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作为验收检验的必备资料之一,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二、全省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统一负责,监督检验合格的,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统一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从事监督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电梯监督检验资格证书。

    三、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统一制订各类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的相关技术文件(包括监督检验细则、原始记录、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格式),并在2007年4月1日之前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全省统一使用。

    四、各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对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确认核实,并对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验合格的,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五、自2007年4月15日起相关的监理单位不得再与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签订新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理合同。对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含已开工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于4月20日前,将监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备案情况抄送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

    六、对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监理合同并备案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继续实施监理工作至合同完成,出具监理报告书,并按以下要求申报验收检验。

    (一)、2007年4月15日前监理工作结束,并具备验收检验条件的,直接申报验收检验。

    (二)、2007年4月15日前监理工作尚未结束的,监理单位应当约请相应的监督检验机构根据现场施工(即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下同)的进度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并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后,方可申报验收检验。

    1、现场施工已经结束,或A类监检项目(A类监检项目由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在监督检验细则中进行规定,下同)已经结束的,监督检验机构经审查监理过程相关见证材料后,可以直接依据监理报告书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2、现场施工尚未结束的,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的施工进度和监理工作的起止时间于2007年4月15日前告知相应的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对未完工的A类监检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和结果应当记录到监督检验原始记录中,待监理工作结束后,依据监理报告书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书。

    (三)、2007年4月15日后开工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开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提前告知相应的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应当逐台实施监督检验。

    七、已签订监理合同并备案但尚未开工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监理单位若无能力继续履行监理合同的,以及虽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备案的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提前与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协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监理合同,并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应的监督检验机构,由监督检验机构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八、监督检验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6]416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监督检验费。但对本通知第六条述及的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监理合同并备案的并由监理单位继续实施监理工作,且建设单位已支付监理费用的项目,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再重复收取监督检验费。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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