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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办法

闽监管协〔2025〕2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6月6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办法》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施行,现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6月9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为保障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规范团体标准申投诉处理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内容以及标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与投诉的处理。

第二章  申投诉受理范围

第三条  在团体标准立项环节,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申报单位资质等方面存在异议的申投诉。

第四条  针对团体标准起草过程中技术内容、编写规范、数据准确性等问题,以及起草单位未充分征求意见或对反馈意见处理不当的申投诉。

第五条  有关团体标准审查环节中专家组成、审查程序合规性,审查意见合理性的申投诉。

第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对标准的理解与应用存在争议,或者认为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等情况的申投诉。

第三章  申投诉受理条件

第七条  申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申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明确的申投诉对象、具体的申投诉事项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申投诉人应与所申投诉的团体标准具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起草单位、使用单位、行业从业者、消费者等。

第九条  申投诉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申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申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投诉接收。协会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申投诉材料,对收到的申投诉进行登记编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投诉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投诉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投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投诉材料。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受理申投诉后,协会组织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成员包括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等。调查小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各方意见,形成调查记录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小组的初步处理意见,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维持原标准、修订标准、暂停或废止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或其他处分等,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投诉人及相关方。

第十四条  申诉。申投诉人或其他相关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结果。

第五章  申投诉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  公平公正原则。申投诉处理过程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第十六条  保密原则。处理申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及时高效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申投诉处理各环节工作,提高处理效率,避免申投诉事项久拖不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  本办法经2025年6月6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