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5〕15号
各有关单位:
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并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管理,促进各专业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委员会不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内设部门,由协会会长提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设立,分为咨询委员会、自律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福建省工程监理行业智库)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组织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服务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强化行业自律,努力推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协调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决定和其它交办的工作任务,了解反映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沟通专业委员会之间以及相关方面的工作事宜,为专业委员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及政策法规动态。
(二)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三)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
(四)组织行业数据统计与分析。
(五)促进跨区域、跨领域合作交流。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及职业道德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执业行为合规性。
(三)受理行业投诉并协调处理争议。
(四)提供法律咨询及维权援助服务。
(五)开展行业自律检查与调研。
(六)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促进行业自律区域共建共管。
第七条 通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信息管理与传播规范。
(二)统筹协会对外宣传及品牌形象建设。
(三)搭建行业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
(四)协调会员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
(五)监测行业及协会舆情并制定应对策略。
(六)维护协会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对外信息渠道。
第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有关政策研究。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体系。
(三)推广全过程咨询模式及技术应用。
(四)指导项目各阶段专业协同与衔接。
(五)编制典型案例及操作指南。
(六)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福建省工程监理行业智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行业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二)承担政策研究及行业课题攻关。
(三)参与行业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参与标准制定与项目技术评估。
(五)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及技术骨干。
(六)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专职秘书若干名,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专职秘书通常由主任委员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也可由各委员会委员或协会秘书处人员兼任。
第三章 成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
第十二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同并遵守《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
第十三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在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协会理事以上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协会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确有需要兼任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同一专业委员会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职务审议通过后,统一由协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的任期每届5年,届中根据需要可作适当增补、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专兼职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专业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专兼职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者离开监理行业,不再适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二)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三)主动申请退出委员会的;
(四)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前述(二)项情形,由本单位继任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担任委员会职务;前述(三)、(五)、(六)项情况,由主任委员提议,以上事项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解聘。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并向协会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到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经主任委员提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开支由协会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正式文件由协会编制统一文号,盖协会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5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施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解释权授权本会理事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