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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会制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构成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活动地域;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在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理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谨慎、认真、勤勉履行理事职责;

()不利用理事职杈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或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章的提议函。

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出席理事名单;

()会议议程;

()理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会章程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之外的事项,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91127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