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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本细则于2021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2022年12月23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全体单位会员及共建共管省市协会全体单位会员,非单位会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监理招标项目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或者监理取费低于《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成本基价和参考基价的通知》(闽监管协〔2021〕46号)的成本价,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修改招标文件,维护行业权益。

第五条  对于中标单位资质条件不达标的项目,协会将向中标单位的资质审批部门发函要求核查其资质;向招标监督单位、 招标人及代理单位发函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条  对单位会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因项目监理费招标控制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协会已发出倡议,单位会员坚持参与低价项目投标的,第一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六个月;第二次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十二个月;超过三次(含三次),将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项目最终以低价中标的,协会将对中标的单位会员监理履职情况进行调研,将结果在协会网站公布。

(二)对省、市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且在限期内不履行整改义务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协会单位会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惩戒:

1.对第一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

2.对第二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六个月。

3.对第三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十二个月。

(三)单位会员未对本企业监理人员监理业务培训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包括对参加培训过程是否真实进行核查),经协会核查发现或他方投诉后协会核实的,存在虚假培训情形的,协会对单位会员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四)担任协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或相应职务的单位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按程序罢免其在协会的相应职务。

(五)对省协会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省协会可以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内发文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http://fjjsjl.org.cn/)上公布。

(六)对于弄虚作假,伪造业绩骗取资质和中标;对于釆用不正当、非法手段(如行贿专家等)在公开招标项目上中标,经查实后也应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和罢免其在协会中的相应职务(如有担任)。

(七)违反本公约上述事项之外的条款,经查实,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三至十二个月的惩戒。

第七条  自律委牵头组建调研组,不定期对低价中标项目、资质条件不达标的监理企业中标项目进行调研,程序如下:

(一)调研组成员:每组不少于3名专家且为奇数。

(二)调研组深入企业、项目现场对企业进行监理履职情况调研,发现存在问题的,将签发《行业自律建议书》。调研组调研内容详见附件《监理项目工作评价表》(附件2)。

(三)建议书发出7日内,被调研企业向协会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于2022年12月23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单位资质情况核查表              

                监理项目工作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