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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制度2020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代表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召开选举大会一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常务理事会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秘书处负责建立、更新会员名册。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会员名册。

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符合自动退会情形和主动申请退会的,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对会员代表进行除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知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退会或被除名的,其在本会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自动终止,不再履行罢免程序。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宜采用现场表决方式;遇疫情等特殊原因,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相关决议和提议函。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签章的提议函。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授权秘书处提议和组织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临时会议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就每个议题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常务理事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未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事项,不得在大会上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会员代表产生不利影响的,该会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员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会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应在本会网站公告,并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