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_政策文件_法律法规-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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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2-10 点击2258次

闽建筑函〔2021〕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办市函〔2021〕36号的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清理违反《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整改清理。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文件日常监管,对今年一季度发布的招标文件全面检查,发现设置要求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投标、中标,或将投标人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的,应当责令整改。对于投诉举报反映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的,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省厅将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抽查招标文件编制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汇总填写本辖区内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3月18日前将报送省厅建筑业处。

传真:0591-87616918 邮箱:st503@126.com


附件:1.《存在问题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存在问题招标文件汇总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0日

附件下载:

闽建筑函〔2021〕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