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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4-15 点击2919次
闽建整顿[2008]4号                      浏览次数:860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南平市公用事业局:
  去年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省纪委八届二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按照省纪委、公安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和省厅的具体部署,积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一批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有关招投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尚需一个过程。因此,要把查处和防范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不断取得新成效。根据省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详见附件1)要求,现就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以闽纪发[2007]5号和闽建整顿[2007]15号文件确定的六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纪律和教育手段,一手抓惩治,一手抓规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的明显成效。要充分发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职能,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部署工作、通报情况、搞好协调、加强督查。加强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他们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好政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招投标信息网络张贴、发放、公布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材料,尤其要大力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详见附件2),使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广大群众了解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界限及处罚标准,增强法纪观念和判别是非的能力,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效果。
  三、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要对公安机关已侦破移送的串通投标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凡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规范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件,对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继续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要在去年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制订相应对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闽建整顿[2007]15号文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今年上半年对各地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五、抓好防范机制的建设和落实
  省厅将在去年“四项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防范机制,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规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建筑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公布省级预选承包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着力抓好去年出台的“四项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整治全过程,组织实施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的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并针对本地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招投标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切实从源头上防止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致力于健全建设市场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执法责任
  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要加强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促抓好“四项制度”有关配套文件的贯彻和落实,对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重点指导,确保查处到位。各地必须于每季度末向省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统计登记表(详见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文件附表1、附表2,附表1只填写“行政监管部门”栏),按规定时限上报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送。省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报告不及时、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列为重点督查的对象。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4月25日前报送省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串标专治办[2008]1号)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闽公综[2007]734号)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2

 

来源:福建招标与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