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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备案销案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3-27 点击8008次

榕建城[2014]51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及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存在下列情形,已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工程项目人员备案的施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市建委申请撤销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备案:
(一)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
(二)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
(三)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
(五)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如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等)。
二、项目撤销备案程序
(一)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
施工、监理单位可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原件,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二)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项目
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无法开工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监理单位可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一),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未开工报告;
2、人员撤出后工地的留守人员情况及管理措施。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三)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项目
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并出具同意撤销的意见,由施工、监理单位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二),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未开工报告或停工报告;
2、人员撤出后工地的留守人员情况及管理措施。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
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说明项目未竣工验收及需要撤销备案的理由,施工、监理单位可携项目完工初验报告及经建设单位审核整改情况报告,填写申请书(详附件三),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五)其他具有正当撤销理由的项目撤销流程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说明项目需要撤销备案的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施工、监理单位可填写申请书(详附件四),并向市建委提出人员撤销备案申请。
经市建委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人员撤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原施工、监理人员备案表。
三、对于存在重新进场施工情况的项目,必须重新办理项目备案。待项目开始时再重新派驻管理人员,重新派驻的管理人员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时候人员标准,并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核并按人员变更程序办理后,于开工、复工后两个月内重新办理项目备案。对于不及时重新办理备案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单位不良记录。
特此通知
 附:1、
撤销备案人员申请表(适用于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人员备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开工的项目)
    2、撤销备案人员申请(适用于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的项目)
    3、撤销备案人员申请(适用于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
    4、撤销备案人员申请(适用于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
    5、撤销备案人员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