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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4-01-02 点击4905次

闽委办发〔2013〕9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社会组织是指按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一)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打破登记限制。打破行业协会商会一业一会的限制,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竞争机制,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打破异地商会登记限制,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省扩大到县(市、区)。在我省同城化范围内,允许跨行政区域成立社会组织。

   (三)下放登记权限。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直接下放至县(市、区)民政部门。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将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厦门市民政部门。

   (四)允许登记备案。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确定培育发展重点

   (一)行业协会商会。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支柱行业和潜力行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

   (二)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专家荟萃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学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技进步。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拓宽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一批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

   (四)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公益服务、文化、体育、家政、娱乐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居民多种需求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三、优化管理服务机制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的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内生动力。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等级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到2015年,全面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达到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三)完善联合监管格局。民政、经贸、公安、司法、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物价、工商联等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管管理职能,明确和落实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违法审查、信息披露、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沟通协作的工作机制。

   (四)实行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分类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五)建立有序退出渠道。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明确扶持政策措施

   (一)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二)给予资金政策扶持。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育发展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子啊扩大就业、培养人才、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三)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团体会员等形式加入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社会组织代表的政治安排,应充分听取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听取意见;邀请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相关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

    五、加强自身建设管理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不得与行政机关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严格推进政社分开,不得与业务指导单位合署办公。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加强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培训机制,鼓励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完善人员招聘流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医保、住房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由编制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由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等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编制相应的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等。由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有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法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组织、宣传、编制、经贸、公安、监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法制、工商、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登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省、市、县(区)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促进我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