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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11-12 点击3426次

闽建建[2014]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闽建综〔2014〕2号)文件要求,省厅决定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单位 

  (一)施工企业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施工企业在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值,下同)由高到低排名前30名的企业(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企业;若第30家企业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企业也一并计入,下同)。 

  2.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10名的。

   (二)监理单位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名的企业。 

  2.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3名的。 

  (三)检测(监测)机构  

  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检测(监测)机构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起重机械的检(试)验中,未经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或对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的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2.在轨道交通工程或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监控量测中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应力构件生产企业,下同)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根据“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统计数据,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或掺合料实际用量与配合比偏差达到-2%及以上的盘数,占本企业生产总盘数的比例按年度统计达到10%且排名全省前5名的。

   2.违反《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将海砂(包括净化或未净化的海砂,下同)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或违反现行《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将海砂用于预应力结构构件的。 

  3.经查实生产计量设备的计量偏差达-5%及以上的。

  (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承接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未整改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拆除工程施工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人工拆除、爆破拆除建筑时未逐层分段进行,采用掏掘或推倒等方式野蛮施工的。 

  2.拆除施工时未采取扬尘控制和降低噪声的措施,随意抛掷拆除中的物料、建筑垃圾等,造成粉尘、废弃物飘散,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3.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未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清运,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使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存在“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的。 

  二、注册人员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1.根据《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建造师、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名的监理工程师。

  2.根据《监管办法》,周期违规记分值满150分的。 

  (二)同一个工程项目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在一年之内被监管部门责令拆除重建2次及以上或同一个项目混凝土构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2次及以上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该工程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  

  三、处理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采取下列措施,督促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业务承接

  1.承接业务限制。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下同)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检测(监测)机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检测(监测)任务;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工程;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

  2.明示信用情况。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单位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招投标文件中载明。 

  3.特别承诺条款。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不含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施工的项目将作为省厅季度巡查重点抽查对象(不含拆除施工单位),且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三)实行视频监控

  1.施工企业(不含拆除施工企业)。其所有在建工程(包括黑名单有效期内所有既有在建工程和承接的工程项目,下同),在实施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文件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2.检测机构。对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或市政工程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水泥、钢材、钢筋接头、砼试块等力学检试验场所;对具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静载试验时在堆载配重块上方和移动式机顶盒与静载仪连接处等场所参照闽建建〔2011〕51号文实施视频监控。

  3.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其厂区内原材料堆场及进料口、搅拌楼(或生产场所)、试验室参照闽建建〔2011〕51号文实施视频监控。 

  上述执行视频监控的在建工程或检试验、生产场所,其按年度计算(项目施工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的视频实际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视频监控等费用由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应主体单位承担。 

  (四)实行有效履职时间控制 

  1.施工企业和建造师。对施工企业(不含拆除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或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施工项目部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即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在施工现场实行人脸识别(或其它更先进的考勤设备,下同)考勤,并以其考勤情况督促其确保有效履职时间。  

  2.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或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的监理项目部,实施有效履职时间控制,即监理项目部的总监、总监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并以其考勤情况督促其确保有效履职时间。 

  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及有效履职时间(单个人每天按上午、下午,上班、下班四次签到累计的上班时间,晚上加班也应实行上下班签到,下同)控制制度的,施工项目部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监理项目部合计有效履职时间(应签到人员有效履职时间之和的日累计值)与应到岗履职时间(应签到人员人数×计算周期内法定工作日数×8小时)之比应不小于70%(不再考虑停电、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无法正常考勤的情况)。人脸识别考勤等费用由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应主体单位承担。 

  (五)不得评优评先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监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对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人员(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及其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四、有效期延长

  黑名单自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为有效期,但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单位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效期再延长半年: 

  (一)有3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或检测试验场所视频实际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 

  (二)有30%及以上的在建项目有效履职时间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

  (三)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被查实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已纳入黑名单统计的记分值不再作为同一类别黑名单统计的依据)。 

  五、其它事项 

  (一)黑名单由省厅统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向社会公开。黑名单由省厅实时更新。 

  (二)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实施黑名单制度。  

  (三)本通知中以“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统计数据确立的黑名单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