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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服务费结算计费基数适用口径的指引

发表时间:2026-10-20 点击41次

闽监管协函〔2026〕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部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办理过程中,因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口径分歧,影响项目结算,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计费口径应以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首要依据,遵循有约从约、无约从惯例的原则。收集以往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数据表明,监理费以计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取的,其计费基数有工程总投资、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等,通常招标与结算均为含税口径。 

二、既有项目,本着尊重缔约原意、延续行业既有交易惯例的原则,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未明确约定采用不含税计价口径的前提下,监理服务费计费基数宜按含税计价口径进行结算。结算阶段不宜单方面变更计价口径。

本指引旨在促进甲乙双方公允结算、减少分歧、共建良性市场环境,供各单位结算审核工作参考使用。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