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业管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
三、举办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的社会活动,包括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展览会、博览会、联谊会、研讨会、培训班、论坛、讲座、夏(冬)令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
四、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协会应将重大事项发生前,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听取和落实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六条 本制度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