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监管协〔2025〕4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编制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编制效率和水平,确保标准编制的专业性、严谨性及公平性,现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作如下规范要求:
一、编制单位条件。编制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科研实力,较高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主编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参编单位数量不超过15家。
二、编制人员条件。主编人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与标准编制相关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参编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主编人和参编人应为编制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最近6个月社保证明,社保缴交单位需与编制单位一致。每个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数量不超过2人。
三、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来源。原则上由主编单位承担或由全体编制单位按自愿原则分担,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经费总额不高于团体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四、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团体标准经费使用项目包括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可由编制单位按照使用方案直接支付给相关方。
五、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应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资助方、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严禁利用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主编单位不得在团体标准中虚挂赞助单位等与标准制修订无关的信息。
六、本会不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相关单位在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共同提升我会团体标准的质量与公信力。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