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_政策文件_法律法规-福建建设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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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9-30 点击55次

闽建建〔2025〕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规范监督行为,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结合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省住建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

 

一、必须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监督工作能力;

二、必须遵循监督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三、必须明确监督责任,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人;

四、必须持证上岗,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五、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监督全过程留痕;

六、必须佩戴安全帽,言行得体、文明监督;

七、必须做好违规事实确认,告知问题位置及整改要求;

八、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九、必须跟踪整改落实,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十、必须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十不准”。


附件2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收受被监督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红包等财物或接受影响监督执法工作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隐瞒质量安全隐患;

三、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刁难,变相增加被监督单位负担;

四、不准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或从事与本人职责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监督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队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等;

六、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

七、不准向被监督单位借款或违规占用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

八、不准要求被监督单位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九、不准参与利益相关方或亲属参与项目的监督工作;

十、不准利用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