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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建设工程行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及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5-09-28 点击1436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第二条以重磅姿态落地,直面建设工程行业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与挂靠等特殊经营模式,明确并强化了相关主体的用工责任规则,为建设工程行业依法规范用工敲响警钟。我们将结合条文内容、责任主体外延变化及责任范围扩大趋势,剖析建设工程行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用工主体责任:从形式审查到实质责任扩张

(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核心内容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责任主体外延扩大:从“用工主体资格”到“合法经营资格”

与《征求意见稿》及过往部门规章相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责任触发条件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调整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显著扩展了责任主体的认定范围。这一调整体现出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行业用工乱象的回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使真正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主体承担责任。以往常见的规避手段,如包工头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接业务并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排除总包单位责任的做法,将难以继续奏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新规之下,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将工程分包给资质存在瑕疵的主体(如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施工队),即使未直接雇佣劳动者,仍可能被认定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责任范围扩张:从工伤保险到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最新规定,用工主体责任不再限于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明确扩展至“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这与以往仅强调工伤赔付,以及《征求意见稿》中初步加入工资支付责任相比,呈现出明显的责任扩大趋势。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劳动者不仅可向用工责任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还可追索工资、加班费甚至因单位违法而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工程建设企业所面临的责任范围明显扩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以“发放社保补贴”代替实际参保、或诱导工人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等做法,试图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工人表面上可能多获得部分现金收入,实则丧失了工伤、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从根本上否定了此类操作的合法性,即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属于无效,法律不予认可。工程建设企业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后果构成企业逃避社保义务的直接法律成本。即便企业事后完成补缴,仍可能因诉讼程序承担额外的管理成本与纠纷风险。

二、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管控与事后救济并举

(一)确保下游主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为确保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要求,工程建设企业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下游主体合法经营资格的审查与管控,切实防范因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引发的用工责任风险。

1.全面核查资质文件: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并通过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官网核验其备案状态及资质有效性。

2.建立健全资信审查机制:除资质文件外,还应要求分包或挂靠企业提供近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完税证明及工资发放记录,以评估其履约能力和财务稳定性。同时,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系统性排查欠薪纠纷或失信记录。

3.强化合同约束条款与内部追偿权设计:应在分包或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资质失效即构成根本违约”条款,并赋予总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及追偿已支付款项的权利。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设专用账户,通过分包协议明确代发工资义务,要求分包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结合实名制管理平台避免工资发放混乱。

2.监督分包单位用工:设立劳资专管员岗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掌握用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

(三)确保保险全面覆盖施工人员

1.强制工伤保险参保:工程建设企业应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率达100%。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应划入劳务分包编制,由分包单位参保。

2.补充保障机制:对跨地区参保困难或短期用工,总承包单位可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明确“先行赔付、事后追偿”条款。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行业用工责任认定标准发生根本性转变——司法实践彻底摒弃形式审查逻辑,转而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将风险和责任真正锚定于具备经营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主体。面对用工主体责任外延扩大、责任范围持续拓展的新监管态势,工程建设企业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经营模式,从源头建立贯穿项目全周期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作方资质审查、工资支付监督和保险全覆盖落到实处。唯有主动将合规要求内化为管理标准,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风险缓冲机制,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供稿)